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3題
為鼓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人員再就業,臨時工作計畫之用人單位依規定每週得給予該等人 員最高幾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題目
為鼓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人員再就業,臨時工作計畫之用人單位依規定每週得給予該等人 員最高幾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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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案
(4) 8 小時
解析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有關臨時工作津貼之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人員為求職或參加面試,用人單位每週得給予最高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請假期間津貼照給,以鼓勵其儘速重返一般職場。此項給假上限為8小時,2小時、4小時及6小時均低於規定上限,並非本題所問的最高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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