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7題
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如符 合下列何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題目
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如符 合下列何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 (1)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 日者
- (2)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7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 日者
- (3)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8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 日者
- (4)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 日者
官方答案
(4)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 日者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此設計在防止雇主以不斷換約的方式切割年資、規避資遣與退休責任。選項1、2、3所稱60日、70日、80日或間斷20日,均與條文的90日、30日不符,只有4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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