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57題

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如符 合下列何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題目

勞動基準法第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如符 合下列何一要件,則視為不定期契約?

  1. (1)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6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 日者
  2. (2)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7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20 日者
  3. (3)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8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 日者
  4. (4)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 日者

官方答案

(4) 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 日者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此設計在防止雇主以不斷換約的方式切割年資、規避資遣與退休責任。選項1、2、3所稱60日、70日、80日或間斷20日,均與條文的90日、30日不符,只有4完全吻合。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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