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62題

依就業保險法第29 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題目

依就業保險法第29 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幾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1. (1) 1 年
  2. (2) 2 年
  3. (3) 3 年
  4. (4) 4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就業保險法第29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此期間設計在督促失業者持續求職並接受就業服務,逾期未辦理再認定者,將影響後續失業給付之請領,因此正確答案為2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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