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 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題
雇主於勞動契約中,事先與受僱者約定,受僱者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11 條規定,該約定
題目
雇主於勞動契約中,事先與受僱者約定,受僱者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11 條規定,該約定
- (1) 有效
- (2) 無效
- (3) 得撤銷
- (4) 得廢止
官方答案
(2) 無效
解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明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如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即應離職或留職停薪,如有此類約定,其約定無效。這是法律為保障懷孕受僱者工作權所設的強制規定,屬於自始、當然無效,不因受僱者簽署同意而變為有效,也不是得撤銷或得廢止。因此雇主不得以契約條款規避懷孕歧視的禁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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