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國貿業務乙級 學科
第56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2) 無法適用
- (3)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 (4)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官方答案
(4)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營業秘密法對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使用者,設有加重處罰規定,目的在防止營業秘密外流,並不以我國與該外國或地區簽有相互保護條約或協定為適用前提。因此行為人只要在我國境內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且有域外使用意圖,即應適用本法並加重其刑;未遂犯亦有處罰規定,不能以未遂為由主張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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