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75題
下列敘述哪些不符內政部發布之「骨灰( 骸) 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題目
下列敘述哪些不符內政部發布之「骨灰( 骸) 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 (1) 消費者發生繼承事實時,繼承人得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過戶登記,但不得變更指定使用該骨灰(骸)存放單位之人
- (2) 消費者在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前,如同一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仍有空位時,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換位
- (3) 為維持商品交易秩序,消費者購買之存放單位使用權禁止自由轉讓
- (4) 骨灰( 骸) 存放單位使用權之取得,應以取得該單位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為前提
官方答案
(1) 消費者發生繼承事實時,繼承人得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辦理過戶登記,但不得變更指定使用該骨灰(骸)存放單位之人、(3) 為維持商品交易秩序,消費者購買之存放單位使用權禁止自由轉讓、(4) 骨灰( 骸) 存放單位使用權之取得,應以取得該單位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為前提
解析
依內政部「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選項1不符,繼承時繼承人辦理過戶並「得」變更指定使用人,非不得變更。選項3不符,契約不得記載禁止自由轉讓,使用權應可轉讓。選項4不符,取得使用權不以取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為前提,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選項2符合:使用前同一設施尚有空位,消費者得請求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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