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61題

下列何者為意外死亡案件取得死亡證明文件的程序項目?

題目

下列何者為意外死亡案件取得死亡證明文件的程序項目?

  1. (1) 請醫師開立死亡證明
  2. (2) 於管轄警察單位製作筆錄
  3. (3) 請檢察官開立相驗證明
  4. (4) 請衛生單位開立死亡證明

官方答案

(2) 於管轄警察單位製作筆錄、(3) 請檢察官開立相驗證明

解析

意外死亡屬於非病死(非自然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驗規定,應報請檢察官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不能以一般醫師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代替。實務程序是:先向管轄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製作筆錄並報請檢察官相驗,再取得相驗證明文件,辦理除戶及殯葬事宜。醫師開立死亡證明,僅限於病死或自然死亡者;衛生單位也不開立死亡證明。故選2、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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