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喪禮服務乙級 學科
第71題
依《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申 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事由?
題目
依《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申 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事由?
- (1)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 (2) 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明
- (4) 未於申請前召開公聽會或未檢具公聽會相關證明文件
官方答案
(2) 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4) 未於申請前召開公聽會或未檢具公聽會相關證明文件
解析
依本辦法,主管機關應駁回經營許可申請的情形,主要是程序或資格上的形式瑕疵:申請書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以及主管機關為審查案件實地勘查,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致無法查核。法規並未要求申請前召開公聽會,故未檢具公聽會文件不能作為駁回事由;公司或商業登記被撤銷、廢止,屬先取得許可、再辦登記後的管理問題,為廢止許可的事由,並非申請階段的駁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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