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3梯次 喪禮服務丙級 學科

第19題

下列何者,依法不具有開立死亡證明之資格?

題目

下列何者,依法不具有開立死亡證明之資格?

  1. (1) 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診所醫師
  2. (2) 法醫
  3. (3) 醫院內之主治醫師
  4. (4) 鄰里長

官方答案

(4) 鄰里長

解析

死亡證明的開立屬於醫療與司法相驗的專業。病死或自然死亡者,由診治醫師(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診所醫師、醫院內的主治醫師)出具死亡證明書;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如意外、他殺)者,則由檢察官相驗,並由法醫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鄰里長是地方自治人員,只能協助通報或證明居住事實,不具醫師或法醫資格,依法不得開立死亡證明,故選項4不具資格。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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