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飲料調製乙級 學科
第15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觀禮
- (2) 介紹工作
- (3) 招待吃大餐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觀禮
解析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99 號解釋,「不正利益」指非屬賄賂之財產上利益(如介紹工作、免除債務、招待吃大餐等具經濟價值之利益)。「開工邀請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或公務宣示活動,不具財產上利益性質,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其他三項皆含具體經濟價值,屬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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