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飲料調製丙級 學科
第11題
受主管機關委託代辦汽機車檢驗之汽車修護廠負責人甲君以每輛車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 不實檢驗報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題目
受主管機關委託代辦汽機車檢驗之汽車修護廠負責人甲君以每輛車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 不實檢驗報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 (1)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 (2)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3)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 (4)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官方答案
(1)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如代辦檢驗廠負責人)視為公務員,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收受賄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登載不實文書罪,非單純偽變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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