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飲料調製丙級 學科

第54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免除債務
  2. (2) 開工邀請觀禮
  3. (3) 介紹工作
  4. (4) 招待吃大餐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及《刑法》第131條對「不正利益」解釋為「非屬財產上利益之其他利益」,含免除債務(1)、介紹工作(3)、招待宴飲(4)等具經濟價值之利益。「開工邀請觀禮」屬社交禮儀性活動,無具體經濟價值或權利義務對價關係,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