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74題

餐飲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

題目

餐飲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

  1. (1) 使用期限
  2. (2) 使用方式
  3. (3)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 (4) 發行人名稱

官方答案

(1) 使用期限

解析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訂定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係屬消費者預付費用之有價證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亦不得限制「未使用完之餘額不得退還」等不利於消費者之條款。而發行人名稱、發售編號及使用方式則為保障交易雙方權益之應記載事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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