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74題
餐飲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
題目
餐飲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
- (1) 使用期限
- (2) 使用方式
- (3)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 (4) 發行人名稱
官方答案
(1) 使用期限
解析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訂定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係屬消費者預付費用之有價證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亦不得限制「未使用完之餘額不得退還」等不利於消費者之條款。而發行人名稱、發售編號及使用方式則為保障交易雙方權益之應記載事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