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75題

依107 年6 月13 日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 人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107 年6 月13 日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 人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1.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2. (2)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3. (3)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4. (4)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法律明定例外情形,若關係人是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因其具備公開透明與公平競爭機制,非屬私相授受,依法予以排除而不構成違法。選項2以請託關說圖利自身違法;選項3要求進用親屬涉及圖利人事任用;選項4遇有利益衝突情事依法必須自行迴避,不得以自認公正為由不迴避。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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