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75題
依107 年6 月13 日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 人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107 年6 月13 日修訂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 人下列何種行為不違反本法?
-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3)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 (4)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進行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法律明定例外情形,若關係人是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因其具備公開透明與公平競爭機制,非屬私相授受,依法予以排除而不構成違法。選項2以請託關說圖利自身違法;選項3要求進用親屬涉及圖利人事任用;選項4遇有利益衝突情事依法必須自行迴避,不得以自認公正為由不迴避。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