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旅館客房服務丙級 學科

第21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
  2.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3.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4.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1) 公司

解析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未另有約定時,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題目中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屬於職務上之著作,在未特別訂約約定的情況下,該電腦程式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依法歸屬於「公司」(雇用人)。因此工程師僅享有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取得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得依法進行重製或利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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