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 術科

第3題

第三題題目: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 標準者…

題目

第三題題目: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 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請依據上述條 文規定,簡答下列各小題: (一) 本條明定列管產品之製造者,其產製品受法定安全規格之限制,若A 廠 是國內製造商,B 廠是設廠外國之台商,C 廠是廠址在他國之外商,各 廠均為製造本條列管產品者,請問: 1. 各廠中何者受本條所定「製造者責任」強制拘束之法效力?(2 分) 2. 請說明上述認定所採之法理見解。(2 分) 2 2 0 0 0 職業安全管理甲第4 頁/ 共5 頁 ( 術科) (二) 某產品前經勞動部依法公告指定屬本條新增列管產品且自公告日生效在 案,若A、B、C、D 各廠均為國內合法立案工廠,現A 廠因故委託B 廠 OEM 代工製造該產品,B 廠再發包交C 廠承攬其鋼料凹槽鉋製加工與供 應部分零組件,B 廠另交D 廠承攬同產品之熱處理與防蝕塗裝工程,產 品最終組裝由B 廠完成履約交貨予A 廠,並以A 廠品牌名義上市行銷該 產品。請問: 1. 本條所定「製造者」之法定義務,應由何廠負責?(2 分) 2. 請說明上述認定所採之法理見解。(2 分) (三) 本條規範輸入者之法定義務,若某列管產品自國外進口台灣事宜,由A 公司委託B 公司代辦輸入。請問何者應負本條所定「輸入者」之責任? (2 分) (四) 本條某列管產品,若由A 向B 採購並約定依A 開列之採購規格交貨,B 自行委託在國外設廠之台商C 代工產製完成,由B 辦理輸入後交付A 履 約驗收,產品標示以A 之品牌商標上市。請問: 1. A 是否屬委託輸入者?(2 分) 2. 何者應負本條所定「輸入者」之法定義務?(2 分) (五) 本條所定「...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請說明所稱「安 全標準」之全名。(2 分) (六) 請說明本條所稱「運出廠場」之涵義與實際樣態。(2 分) (七) 於本條生效日後,若某廠購置未符安全標準之列管產品,安裝於生產線 竣事擬使用,然因經濟不景氣,該產品迄未運轉使用,請問本案有無構 成違反雇主不得設置之法定禁止義務?(2 分)

參考解答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未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 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須經認可驗證機構型式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 雇主採購、租賃或使用時,應確認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中文說明書、警告標示及安全防護裝置完整。
  • 發現未合格或防護不符標準,應停止使用、隔離、改善或退貨,並保存驗收及確認紀錄。
  • 安全裝置不得拆除、失效、旁路或任意變更;變更後仍須符合原安全標準或重新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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