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學科

第21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3.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所稱「賄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有價物;「不正利益」指足以供人需求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包含物質與非物質享受)。選項1之百貨公司禮券具財產價值,屬賄賂;選項2之招待米其林高檔餐飲屬不正利益;選項4之免除債務亦屬財產上之不正利益。而選項3純粹於開工時邀請公務員公開觀禮,若無伴隨不正對價餽贈,屬一般正常禮儀社交往來,不具對價關係,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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