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 作。丙與經營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 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

題目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 作。丙與經營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 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手車行購買A 車,以作為將來上班的 交通工具;雙方約定價金24 萬元分為24 期支付,下個月初支付第一期, A 車於三個月後丙滿18 歲且考取駕照隔日交車。試問:丙所訂立二份契 約之效力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丙為十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第77條本文);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此為判斷二契約效力之基礎。
  • 二、第一份契約即受僱於丁經營之M修車廠擔任學徒:丙已徵得父母甲、乙同意自行求職,屬第77條本文之允許,且勞動基準法第45條僅禁止僱用十五歲以下之人,丙十七歲受僱合法。受僱並非第84條所稱「獨立營業」,無須另依該條取得行為能力,故該僱傭契約有效成立。
  • 三、第二份契約即向戊購買A車、價金二十四萬元分二十四期給付:購買汽車並分期付款,既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且丙僅就工作徵得同意,購車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依第79條規定,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 四、丙於三個月後滿十八歲,限制原因消滅,依第81條第1項得自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法定代理人亦得依第80條定相當期限催告,或於承認前依第82條撤回。若未經承認,契約確定不生效力,戊僅得依不當得利或物權返還規定請求返還A車。
  • 五、附論:本件交車時點安排在丙滿十八歲並考取駕照之後,若丙屆時依第81條承認,則買賣及分期付款約定均有效;另分期付款買賣尚應注意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分期付款及民法第389條之規定,以維交易安全。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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