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 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 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

題目

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 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 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為求活命不得已乃緊急以萬能鑰匙 打開丙家門鎖,進入丙住宅內躲避追殺。此時,在家睡午覺的丙被驚醒, 發現陌生人乙闖入家中,誤以為是盜匪入侵,為自衛乃持鋁棒攻擊乙, 導致乙身上多處受輕傷。試討論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刑責:甲見乙與其妻狀甚曖昧,頓生殺意,持水果刀朝乙砍殺,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行,乙僅左臂中刀受傷後逃脫,未發生死亡結果,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其後持刀追殺屬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不另成立他罪,傷害行為為殺人未遂所吸收。
  • 二、乙之刑責:乙以萬能鑰匙打開丙家門鎖進入住宅躲避追殺,形式上合於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之構成要件;惟乙係為避免自己生命遭甲追殺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為之避難行為,依第24條第1項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不罰。
  • 三、避難之必要性與衡平性:乙開啟門鎖雖侵害丙之財產及居住安寧,但相對於其生命法益之保護,手段屬必要且侵害最小,生命法益明顯優越,未逾越必要性,亦無第24條第2項避難過當問題。民事上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丙之刑責:丙於睡夢中驚醒,突見陌生人侵入自宅,誤認乙為盜匪而持鋁棒攻擊,屬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通說認阻卻故意,僅能審究其有無過失;因刑法第284條處罰過失傷害,須進一步檢驗丙之誤認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 五、丙之誤認評價:丙於自宅午睡驚醒,猝然遇陌生人闖入,誤認其為盜匪尚屬合理,難認違反注意義務,故不成立過失傷害罪;惟若認丙未先喝問確認身分即逕行攻擊而有疏失,則成立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並得審酌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