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花錢請乙為其殺死情敵A,乙猶豫不決,此時丙在一旁為甲幫腔勸說, 乙因而被說動接受甲的金錢委託去殺A。隔日,乙偷偷在A 的便當中下 毒,A 不知便當遭下毒仍將便…

題目

甲花錢請乙為其殺死情敵A,乙猶豫不決,此時丙在一旁為甲幫腔勸說, 乙因而被說動接受甲的金錢委託去殺A。隔日,乙偷偷在A 的便當中下 毒,A 不知便當遭下毒仍將便當吃光光,隨即毒發口吐白沫倒地抽搐,狀 甚痛苦。乙心生不忍、頓時悔悟,立刻以手機打電話通報救護車前來救A, 並告知A 所中之毒的種類,惟在救護車尚未抵達前,A 被家屬發現送醫 急救,A 因此撿回一命。試討論本案中甲、乙、丙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乙之刑責:乙受甲金錢委託,主觀上具殺害A之故意,客觀上已在A便當下毒,屬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著手實行,A雖毒發倒地抽搐但經送醫獲救而未死亡,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 二、乙之中止:乙心生悔悟,主動打電話通報救護車並告知所中毒物種類,已盡力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惟A實際上係由家屬發現送醫急救始撿回一命,結果之不發生並非乙之防止行為所致,依第27條第1項後段之準中止犯規定,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三、甲之刑責:甲出錢請乙殺死情敵A,係以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依第29條第1項成立教唆犯,並依第29條第2項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成立教唆殺人未遂。乙之中止屬一身專屬之減免事由,效力不及於甲,甲不得主張第27條減免。
  • 四、丙之刑責:乙原已受甲教唆而猶豫不決,丙在旁幫腔勸說,強化乙之犯意,係對甲之教唆行為提供助力,通說認屬幫助教唆,應從屬於正犯乙之殺人未遂,依第30條第1項、第2項成立幫助殺人未遂,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五、少數說認為乙尚未形成確定犯意,丙之勸說使其決意實行,應成立教唆犯而非幫助犯,答題時宜併予敘明。又甲、乙、丙三人彼此間不成立共同正犯,而係教唆犯、正犯與幫助犯之參與結構,應分別論斷其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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