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1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刑法第135 條妨害公務罪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本罪以所執行之公務遭妨礙為結果,屬結果犯 B. 本罪不限定行為主體資格,故為一般犯 C. 本罪另設有致公務員於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規定 D.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協助開門鎖的業者,並非本罪所稱的公務員
官方答案
- 答案:A. 本罪以所執行之公務遭妨礙為結果,屬結果犯
解析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只要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即成立,屬於行為犯(舉動犯),並不以公務執行實際上遭妨礙為構成要件結果,故A稱其為結果犯,敘述錯誤。本罪行為主體不限於特定身分,任何人皆可成立,為一般犯;同條並就因而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設有加重結果犯規定。至於協助開鎖的鎖匠,並非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對其施強暴不成立本罪,D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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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