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28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附解除條件之情形?

題目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附解除條件之情形? A. 甲向乙借10 萬元,約定乙每月支付利息1 千元 B. 父親甲與就讀小學的兒子乙約定,乙如月考有一科考100 分,甲就給乙100 元 C. 甲、乙約定於民國106 年12 月初,開設自助餐廳 D. 當甲考上公務員高普考時,乙的房屋就不再續租給甲

官方答案

  • 答案:D. 當甲考上公務員高普考時,乙的房屋就不再續租給甲

解析

附條件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停止條件是法律行為成立後,須待條件成就才發生效力;解除條件則是法律行為已生效,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D 中租賃契約已生效,雙方以「甲考上高普考」為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該事實成就時租約即不再續租、效力歸於消滅,屬附解除條件。B 以月考一科考100分為條件,成就時才發生給付100元之效力,屬附停止條件。C 以民國106年12月為始期,屬附期限而非條件。A 之利息約定僅為消費借貸契約內容,並非法律行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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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