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政治學
第1題
何謂「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民主政治中那些特性遭到破 壞,會成為不自由的民主?(25 分)
題目
何謂「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民主政治中那些特性遭到破 壞,會成為不自由的民主?(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提出背景: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一詞由薩卡利亞(Fareed Zakaria)於1997年在《外交事務》提出,指一個政體已具備競爭性選舉、多黨競爭、政黨輪替等形式民主機制,卻缺乏憲政自由主義(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所要求的法治、權力分立與基本權利保障,形成「有選舉、無自由」的狀態。此概念與競爭式威權主義(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及民主倒退(democratic backsliding)高度重疊,屬「選舉民主」與「自由民主」之間的斷層。
- 二、法治與憲政主義遭破壞:民主政治首重憲法至上、權力分立與制衡、司法獨立。當行政機關以命令或特別法取代一般法律、架空國會立法權,司法人事與審判受政治干預、憲法法院失去違憲審查功能,檢警調成為打擊政敵的工具時,權力便失去節制。此時選舉雖存,卻已無「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實質,法治(rule of law)退化为「以法而治」(rule by law)。
- 三、基本權利與少數保障遭侵蝕:言論、新聞、集會結社與宗教信仰自由若受許可制、刑事誹謗或國安法規箝制,媒體遭收編或資本壟斷,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被登記管制與稅務查核壓縮,則公共領域將失去自主性。多數決若無少數保障與權利清單的拘束,便形成托克維爾(Tocqueville)所稱的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使民主僅剩投票程序的正當性外衣。
- 四、課責機制與選舉公平性遭破壞: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方面,國會調查權、監察與審計、獨立機關均告弱化;垂直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方面,選舉出現資源不對等、媒體偏頗、選區劃分操弄(gerrymandering)與司法追訴對手等不公平競爭。文官中立(civil service neutrality)與地方自治亦被政治化,使行政資源成為執政黨的選舉機器,民主的「不確定性」與「可課責性」兩項核心特質同時流失。
- 五、治理型態與補強之道:此類政體常出現委任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y)與民粹領袖繞過政黨、國會等中介組織,直接訴諸群眾並以公投取代代議。改善之道包括:強化憲法與司法獨立、建立獨立選務與公平媒體環境、扶植自主公民社會、深化媒體識讀與政治教育,並以國際人權公約與區域監督形成外部壓力。須注意「不自由民主」是描述性類型而非道德標籤,判準應以權利保障與課責的實際運作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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