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政治學
第2題
半總統制中的「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system)和「總統國會制」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
題目
半總統制中的「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system)和「總統國會制」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的差異為何?我國屬於那一類,為什麼?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半總統制的界定: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提出三項判準,即總統由全民直選、總統擁有相當實權、內閣須對國會負責而存在雙元行政(dual executive)。此制同時含總統制與內閣制要素,易生「二元正當性」與行政分立(executive bifurcation)問題。分類上以總統與總理、國會三者間的任免與解散關係為判準,主要區分為總理總統制與總統國會制兩種類型。
- 二、總理總統制的特徵:總理(閣揆)僅對國會負責,國會可提出不信任案倒閣,總統不得單方面免除總理職務;總統掌握外交、國防等保留領域(reserved domain)與主持內閣會議的權力,並得在被動或經諮詢後解散國會。總理由國會多數產生或須經國會同意,故行政權的實際運作取決於國會政黨生態,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多數時易形成共治(cohabitation)。
- 三、總統國會制的特徵:總理同時對總統與國會「雙重負責」,總統得單方任免總理,總理亦須承受國會不信任案;總統並可主動解散國會。此制下總統立於行政權的核心,總理近似總統的幕僚長或「可拋棄的避雷針」,權力運作傾向總統化(presidentialization),內閣穩定度較低但總統課責相對直接。
- 四、兩制差異的比較軸線:可由三點判別,其一為總理去留由誰決定,總理總統制專屬國會,總統國會制則總統與國會皆有;其二為解散國會的主動權,前者多屬被動或被制約,後者總統可主動行使;其三為總理的政治地位與正當性來源。整體而言,總統國會制的總統權力更大、制衡更弱,學者認為其民主穩定度與內閣存續時間通常低於總理總統制。
- 五、我國歸類與理由:依上述判準,我國較接近總統國會制。理由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並無人事同意權;總統得經由免職或辭職慣例實質決定閣揆去留;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形成雙向對抗。惟學界尚有爭議,部分學者主張應歸為總理總統制,理由在於行政院長須向立法院負責、總統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長副署,且解散立法院屬被動、附條件之權。考生作答時宜先確立判準再歸類,並說明爭議所在,以展現分析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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