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
題目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 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 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 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客體錯誤之處理:甲誤認丙為乙而持球棒攻擊,係等價之客體錯誤(對象錯誤),因丙與乙同為刑法所保護之人的身體法益主體,依通說不阻卻故意,法律上應視為甲係對其所認識之乙實行攻擊行為。此與打擊錯誤(方法錯誤)不同,不生未遂與過失想像競合之問題。
- 二、重傷害未遂:甲主觀上出於使乙雙腿永久喪失功能之重傷害故意,客觀上已持球棒著手實行攻擊,惟連打十下均未擊中,未發生重傷結果,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第3項之重傷害未遂罪。埋伏階段僅屬預備,重傷罪不罰預備,不另成立犯罪。
- 三、殺人既遂:甲因未擊中而氣憤,另行取出水果刀刺向該人胸口,胸口為人體要害,以利刃猛刺足以致死,甲對此有認識,具殺人故意(至少未必故意),丙因而死亡,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甲不得以誤認丙為乙而阻卻故意。
- 四、競合關係:甲先基於重傷故意實行而未遂,後另行起意殺人既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刑法第50條應以重傷害未遂與殺人既遂數罪併罰。惟實務亦有認為後行為不法內涵較高,前行為為後行為所吸收,僅論以殺人既遂,考生宜併陳二說並說明理由。
- 五、其他爭點:甲對乙不另成立犯罪,因乙未在場;甲對丙之重傷害未遂與殺人既遂,均以丙為被害客體,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審酌其手段、動機、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結論:甲成立殺人既遂罪,並與重傷害未遂罪併罰(或依吸收關係僅論殺人既遂)。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