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5題
財政部函就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
題目
財政部函就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 社會國原則 B. 平等原則 C. 租稅法律原則 D. 比例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C. 租稅法律原則
解析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明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係以團體、機構為計算單位;財政部函釋卻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準,等於就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增加限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的免稅優惠。司法院釋字第798號即認此舉逾越法律文義,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租稅法律原則),該函釋應不予援用,故選 C。其餘原則並非本號解釋指摘的違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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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