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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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政治參與包含公民、行動、政府、目的四個元素,請詳述這四個元素的涵 義。(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治參與的界定: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一般指私人公民為影響政府決策或人事而採取的各種行動(Huntington & Nelson)。其構成包含公民、行動、政府、目的四要素;四者缺一即難稱政治參與,例如官員執行公務非參與,僅有政治興趣而無行動亦非參與。
  • 二、公民(citizens):指以「私人身分」(private citizen)行動者,排除以公職身分執行職務的官員、候選人受薪幕僚等。此要素劃分「參與」與「統治」的界線;惟當代治理下界線漸趨模糊,公務員下班後投票、連署仍屬公民參與,企業與非政府組織的遊說則涉及「非個人行動者」是否納入的爭議。
  • 三、行動(action):指外顯的行為,如投票、捐款、連署、示威、罷工、接觸民意代表、參加政黨;不包括政治興趣、效能感、政黨認同等心理傾向(屬「政治取向」而非參與)。學界常以「參與模式」(modes)分類,如投票、競選活動、社區活動、接觸官員等(Verba, Nie & Kim),並區分常規與非常規參與。
  • 四、政府(government):指行動的指向對象為政府,即影響政策形成、決策、執行或人事。若對象僅為社會團體或私人企業,則屬「社會參與」;惟在治理網絡中,參與常同時指向政府、市場與第三部門,故有「治理參與」的擴張。抗議與公民不服從亦以政府為主要對象。
  • 五、目的(purpose):指意圖影響「權威性價值分配」(authoritative allocation of values, Easton),即促使政府對資源、權利與規則作出有利於己或公益的決定。目的可區分工具性(達成特定政策)與表達性(認同、憤怒)兩類,亦用以區分真正的政治參與與儀式性、動員性參與。
  • 六、四要素之整合與政策意涵:四要素構成判準:私人公民+外顯行動+指向政府+意圖影響價值分配。據此可區分常規與非常規、合法與非法參與。政策上宜降低參與成本、強化政治效能感與資訊公開,並正視「參與偏差」(參與者偏向高社經地位者)對代表性的影響,輔以審議機制與數位參與工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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