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 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 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
題目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 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 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乙返還該珍珠項鍊,但乙表示已將該項鍊 出售並交付與丙,試說明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珍珠項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撤銷權之成立:乙以散布不雅照相脅,使甲心生恐懼而為贈與,屬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脅迫。甲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報警並表示撤銷,符合第93條第1項期間;撤銷意思表示依第116條應向乙為之,報警本身不當然等於撤銷,若甲僅向警方表示,尚須另向乙為撤銷。
- 二、撤銷之效力:撤銷後依第114條第1項,贈與債權契約及物權讓與意思表示均溯及無效,乙受領項鍊即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第179條請求返還;項鍊已出售者,依第181條但書請求償還價額。甲亦得依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惟須以甲仍為所有權人為前提。
- 三、丙之善意取得:乙將項鍊出售並交付丙,丙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信賴乙有處分權,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善意取得所有權。此時甲已非所有權人,不得依第767條向丙請求返還;甲僅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價額或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四、丙惡意之例外:若丙明知或可得而知乙無處分權,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即不具善意,不能依第948條取得所有權。甲撤銷後仍為所有權人,得依第767條第1項向丙請求返還項鍊;丙僅得向乙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或不當得利返還。
- 五、無償受讓與盜贓規定:丙若無償受讓,善意取得仍可能成立;本件乙為惡意受領人,依第183條第2項,丙原則上免負返還責任。又項鍊係甲自願交付乙,非盜贓、遺失物,甲不得依第949條請求回復。結論:甲對丙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僅於丙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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