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2題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 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
題目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 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可否向丁請求返還房 屋所有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賭債之性質:賭博係法令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實務認賭債非債,乙對甲無合法請求權,不得請求清償。乙既無債權,亦不得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甲丙間之假買賣;甲縱有脫產意圖,仍不使賭債成為可執行之債務。
- 二、甲丙通謀虛偽:甲與丙約定假裝買賣,雙方並無真正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效果意思,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買賣契約及物權移轉行為均無效。丙未取得所有權,甲仍為所有權人,得依第767條第1項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第179條請求返還登記利益。
- 三、丁之善意取得:丙將房屋出售丁並辦理移轉登記,丁若信賴登記、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及土地法第43條,取得所有權。此即通謀虛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體現;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所有權,僅得向丙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 四、丁惡意之例外:若丁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丙間為通謀虛偽,則不受善意信賴保護,不能取得所有權。甲得依第767條第1項向丁請求塗銷登記、返還房屋;丙丁間之買賣亦可能因違反誠信或侵權行為,使丙對丁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五、結論:乙不得向甲請求清償賭債;甲原則上不得向丁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僅於丁惡意時得請求塗銷登記。甲對丙則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並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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