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 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 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

題目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 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 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車來人往的大馬路上。乙墜樓後僥倖未死, 但雙腿骨折,無法站立,未能閃過疾駛而來的公車,當場被撞死。請問甲、 丙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之殺人故意與著手:甲圖謀殺害乙,基於殺人故意將乙推落陽台,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行推落行為,若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若否定歸責,則僅成立殺人未遂。
  • 二、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依條件理論,若無甲推落,乙不會墜樓骨折、無法站立,亦不會遭公車撞死,故甲行為與死亡有條件因果。甲將乙推落車來人往之大馬路,創設乙遭車輛撞擊之風險,該風險實現;公車司機正常行駛,屬一般生活風險,非反常介入,不中斷因果。
  • 三、甲之罪名:甲成立殺人既遂。甲持刀潛入乙住處,另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侵入與殺人為數行為,原則上數罪併罰。若認乙死亡係公車獨立造成,則甲僅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但通說採前說。
  • 四、丙之幫助犯:丙知甲殺人計畫,交付鋒利小刀以協助報仇,具幫助故意及幫助行為。甲雖未實際使用小刀,但攜刀前往可強化其犯意、便利犯罪實行,對正犯行為有心理及物質助力,丙成立殺人既遂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 五、丙之爭議與結論:若嚴格要求幫助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丙之交付刀因未被使用,可能僅屬無效幫助而不成立幫助犯;惟通說及實務重視促進作用,仍認幫助殺人既遂。丙不成立共同正犯,因其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亦無共同行為分擔。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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