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 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 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
題目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 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 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丙來訪,丙未經同意就打開冰箱飲用甲的 牛奶,結果灼傷口腔和食道。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對乙之刑責:甲將鹽酸倒入牛奶,主觀上係為阻止乙偷喝,若其已預見乙飲用將灼傷仍容認,具傷害故意;惟乙當日未飲用,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依刑法第277條、第25條第2項,甲對乙不成立傷害既遂。若認甲有重傷故意,則可能另論重傷未遂,但依題旨難認。
- 二、甲對丙之故意:丙係臨時來訪、未經同意取用,甲外出時並不知情,對丙之出現及飲用行為無預見,亦無容認,故甲對丙不具傷害故意。甲原欲針對乙,實際受害卻為丙,屬對象錯誤與因果歷程偏離之問題,不能逕以甲對乙之故意論以對丙之故意傷害。
- 三、甲對丙之過失:甲將具腐蝕性之鹽酸置入共用冰箱中之牛奶瓶,應注意可能遭他人誤飲,且其外出後風險升高,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丙飲用後灼傷口腔、食道,與甲行為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甲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四、與有過失及競合:丙未經同意取用他人牛奶,雖有民法上與有過失,亦可能影響量刑,但不阻卻甲之過失責任。甲僅有一放置行為,對丙成立過失傷害;對乙不成立犯罪,無想像競合問題。甲亦不成立公共危險罪,因牛奶並非供公眾飲用之水源。
- 五、結論:甲對丙成立過失傷害罪;對乙不成立傷害既遂。若甲放置鹽酸之目的在於重傷乙,且對乙有重傷故意,則對乙另可能成立重傷未遂;惟本題甲僅欲阻止偷喝,應以過失傷害丙論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