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1題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不構成刑法第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B. 乙構成刑法第142 條的妨害投票罪 C. 乙不構成刑法第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D. 乙構成刑法第139 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官方答案

  • 答案:A. 乙不構成刑法第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解析

刑法第141條侵害文告罪以「實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為要件;乙在公告實際張貼前撕毀,尚不符合實貼要件,故不成立第141條。該公告仍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撕毀可能另成立第138條;第142條妨害投票罪及第139條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均與本題不符。故 A 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