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 作。丙與經營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 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

題目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 作。丙與經營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 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手車行購買A 車,以作為將來上班的 交通工具;雙方約定價金24 萬元分為24 期支付,下個月初支付第一期, A 車於三個月後丙滿18 歲且考取駕照隔日交車。試問:丙所訂立二份契 約之效力如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丙現年十七歲且未結婚,屬民法第13條第2項所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對外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甲、乙允許;未得允許而訂立契約,依第79條並非當然無效,而係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 丙與丁訂立汽車修護工學徒僱傭契約,已得甲、乙同意其自行尋找工作。該同意雖未具體指定丁,但已就工作種類與範圍為允許,應認符合第77條;且此為受僱,非第85條所稱獨立營業。故該僱傭契約有效,丁與丙均受約定勞動條件拘束。
  • 丙向戊購買A車之買賣契約,則未見甲、乙同意。A車價金二十四萬元、分二十四期給付,顯非依丙之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丙又負分期付款債務,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依第79條,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戊於丙未成年時得依第80條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甲、乙承認;逾期不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若戊訂約時知丙未得允許,依第82條不得撤回。丙滿十八歲後,戊亦得依第81條準用第80條催告丙承認;承認後溯及訂約時發生效力,不承認則確定無效。
  • A車於丙滿十八歲後始交付,丙受領車輛並使用,可作為默示承認之重要依據;惟其效力仍應以丙於成年後有無承認意思為斷。若丙拒絕承認,戊僅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A車或價額,不得請求價金。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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