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 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 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

題目

流氓甲回家發現其妻與鎖匠乙在家中聊天、狀甚曖昧,甲怒火中燒頓生 殺意,遂直接拿起桌上水果刀向乙砍殺,乙左臂中刀受傷逃跑,甲持刀 衝出繼續追殺乙,乙見甲窮追不捨,為求活命不得已乃緊急以萬能鑰匙 打開丙家門鎖,進入丙住宅內躲避追殺。此時,在家睡午覺的丙被驚醒, 發現陌生人乙闖入家中,誤以為是盜匪入侵,為自衛乃持鋁棒攻擊乙, 導致乙身上多處受輕傷。試討論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因懷疑乙與妻曖昧,持水果刀砍殺乙,乙左臂受傷後逃跑,甲仍持刀追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惟乙未死亡,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其砍傷行為為殺人未遂所吸收,不另論傷害罪。
  • 乙為躲避甲之追殺,以萬能鑰匙開鎖進入丙宅,客觀上該當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惟乙之生命、身體正受現在危難,進入丙宅係不得已且僅為躲避,符合第24條緊急避難,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故阻卻違法,不罰。
  • 若乙開鎖造成門鎖損壞,另可能涉及第354條毀損罪;惟該行為亦屬緊急避難之範圍,且損害輕微,應同阻卻違法。乙無竊盜意圖,不成立竊盜罪;其進入後僅躲避,亦無其他犯罪。
  • 丙午睡中突見陌生人乙侵入,誤認乙為盜匪,持鋁棒攻擊致乙多處輕傷。客觀上乙之進入係緊急避難,並非現在不法侵害,故丙不能直接依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其情形屬誤想防衛。
  • 誤想防衛之通說係阻卻故意,若丙之誤認不可避且無過失,則不成立傷害罪;若認其未盡查證義務而有過失,僅成立第284條過失傷害。丙之反擊如未超過一般人面對盜匪所需之必要程度,亦無防衛過當問題;若乙已無威脅仍繼續毆打,則可能減免其刑。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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