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花錢請乙為其殺死情敵A,乙猶豫不決,此時丙在一旁為甲幫腔勸說, 乙因而被說動接受甲的金錢委託去殺A。隔日,乙偷偷在A 的便當中下 毒,A 不知便當遭下毒仍將便…
題目
甲花錢請乙為其殺死情敵A,乙猶豫不決,此時丙在一旁為甲幫腔勸說, 乙因而被說動接受甲的金錢委託去殺A。隔日,乙偷偷在A 的便當中下 毒,A 不知便當遭下毒仍將便當吃光光,隨即毒發口吐白沫倒地抽搐,狀 甚痛苦。乙心生不忍、頓時悔悟,立刻以手機打電話通報救護車前來救A, 並告知A 所中之毒的種類,惟在救護車尚未抵達前,A 被家屬發現送醫 急救,A 因此撿回一命。試討論本案中甲、乙、丙之刑責?(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甲以金錢請乙殺A,係使乙萌生殺人決意,屬刑法第29條之教唆犯;甲未參與下毒,非共同正犯。乙已著手實行而未生死亡結果,甲應成立教唆殺人未遂,依所教唆之罪處罰,並得依第25條第2項減輕。
- 乙在A便當下毒,A食用後毒發,乙已著手殺人,惟A未死亡,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其下毒所致傷害為殺人未遂所吸收,不另論傷害罪。
- 乙因心生不忍而悔悟,立即通報救護車並告知毒物種類,係出於己意之防止行為。A雖由家屬送醫始倖免,結果之不發生非乙之防止行為所致,但乙已盡力防止,依第27條第2項仍得論以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丙在乙猶豫不決時為甲幫腔勸說,促成乙形成殺人決意,係造意行為,而非僅對已決意者之精神幫助,應成立教唆殺人未遂。若乙原已決意,丙僅強化其決意,則可能僅成立幫助犯;惟題示乙尚未決意,故以教唆犯論。
- 丙未參與下毒,亦無防止結果之行為,不得與乙同享中止犯之減免;甲、丙均應依教唆殺人未遂處罰。甲、丙僅出資、勸說,未分擔殺人構成要件行為,不成立共同正犯,而應各負教唆犯責任。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