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1題
依提示,若甲直轄市想推動轄區環境保護計畫,來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請問甲市應依循那些地方制度法規定,並採行那些途徑來落實此計畫? 各途徑作法與程序又為何?(25…
題目
依提示,若甲直轄市想推動轄區環境保護計畫,來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請問甲市應依循那些地方制度法規定,並採行那些途徑來落實此計畫? 各途徑作法與程序又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自治事項之定位與法源: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款將環境保護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甲市得本於自治權限自行規劃;同法第2條區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本計畫原則上屬自治事項,中央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若涉及空氣、水污染等已由中央立法之事項,則須在上位法規框架內執行,不得低於中央所定標準。
- 二、途徑一為自治法規之制定:甲市得依第25條就自治事項制定「甲市環境保護自治條例」,內容可含污染源查核、廢棄物減量、低碳運輸、綠地維護等;依第26條第2項、第3項,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義務者得處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得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市府亦得依第27條訂定自治規則規範執行細節。
- 三、法制作業程序:自治條例由市府提案,經市議會依第37條議決,市府應於收到後三十日內公布(第32條);定有罰則者應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其餘發布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第26條第4項)。自治規則由市府發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送市議會查照;另須依第41條編列預算經市議會審議,並依第38條由市府執行。
- 四、途徑二為行政執行與組織配置:市府得設環境保護局,依第62條訂定組織規程並配置稽查人力;運用行政處分、行政罰、按日連續處罰、勒令停工等管制工具,並依行政程序法辦理稽查、陳述意見與聽證。另得依第21條、第24條與鄰近縣市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共同處理跨域污染與廢棄物處理。
- 五、途徑三為財務與社會協力:依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開徵特別稅課或徵收環境規費,並爭取中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給予計畫型補助;透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焚化廠、污水下水道BOT,並以社區營造、環保志工、綠色採購、公布評鑑結果引導民眾與企業參與。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