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

題目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 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 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 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客體錯誤之定性:甲誤認丙為乙而下手,係同一構成要件內之等價客體錯誤(對象錯誤),非打擊錯誤。依通說,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之故意仍指向其所攻擊之現實客體丙,故應以丙為評價對象。
  • 二、球棒階段之刑責:甲基於使乙雙腿永久喪失功能之重傷故意,已著手實行,惟連打十下均未觸及丙,未生重傷結果,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重傷未遂罪。其埋伏等候亦已逾越預備階段而達著手實行。
  • 三、水果刀階段之刑責:甲另起犯意,持刀刺向丙胸口要害,具殺人故意(至少不確定故意),並生死亡結果,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此部分與客體錯誤無涉,丙死亡即為構成要件結果之實現。
  • 四、競合關係:甲前後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身體、生命法益,重傷未遂屬殺人既遂之階段前行為,依吸收關係(或不罰之前行為)為殺人既遂所吸收,不另論罪;亦不宜依數罪併罰處理,以免重複評價。
  • 五、結論:甲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至於對乙部分,因甲未對乙實行任何構成要件行為,不另成立犯罪。考生宜敘明犯意升高或吸收關係之法理,並注意不得就重傷未遂與殺人既遂併合處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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