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

題目

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 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 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 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 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甲主觀上出於報仇並毀壞行李箱之意思,客觀上將乙所有之行李箱丟入水溝致遭沖壞,該當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器物罪。甲對行李箱之存在及毀壞結果均有認識與意欲,具備構成要件故意。
  • 二、緊急避難之檢討:甲客觀上雖發生挽救乘客生命身體之避難效果,惟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通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認識避難情狀並出於避難意思。甲不知箱內裝有炸彈,純係偶然發生避難效果,學理上稱「偶然避難」,不得阻卻違法。
  • 三、學說爭議:少數說主張避難效果客觀存在即足,不以避難意思為必要,若採此說,甲之行為因利益衡量(乘客生命法益優於財產法益)而阻卻違法。惟我國通說與實務仍以主觀避難意思為要件,考生宜併陳兩說並表明採擇立場。
  • 四、其餘罪名之排除:甲無殺人或傷害之故意,亦無幫助乙犯罪之意思,不成立殺人罪、公共危險罪或幫助犯;過失毀損他人之物,刑法不處罰。甲對乙之犯罪計畫亦無保證人地位,不構成不作為犯。
  • 五、結論與量刑:甲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惟其行為客觀上避免重大傷亡,情輕法重,法官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並得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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