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甲在墾丁夜市外圍經營機車行,從事機車維修,以及機車買賣與租賃等 營業活動。乙是A 機車所有人。乙騎乘A 機車至墾丁遊玩。未料A 機 車在當地突然故障。乙便將A 機車交由甲維修,維修費用共5 千元。甲 是B 機車所有人。甲出租且交付B 機車於乙,約定租期一週,租金5 千 元。甲與乙並未約定,乙應預付租金於甲。甲以乙之機車在自己手上, 故而並未請求乙先支付租金與維修費用。一週後,乙趁甲外出買便當, 一時不在機車店內之際,將B 機車停放妥當於甲之機車店內,並騎乘A 機車遠離墾丁。6 年後,乙再次至墾丁遊玩,恰巧為甲所撞見。試問, 甲請求乙支付5 千元租金與5 千元維修費用,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請求權基礎之確定:甲對乙得主張者有二,一為機車維修之承攬報酬請求權(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零五條),二為B車租賃之租金請求權(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九條)。二者均屬債權請求權,應分別檢視其消滅時效,尚不因甲未即時請求而當然喪失。
  • 二、維修費部分:機車維修屬承攬契約,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款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題維修完成時甲即得請求,時效自該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迄六年後早已屆滿,乙取得時效抗辯權(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 三、租金部分:租金屬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縱認本件係一週租期之一次性租金,實務亦多認其屬租金而適用五年短期時效。乙於租期屆滿時即負支付義務,六年後時效亦已完成,乙得拒絕給付。
  • 四、時效完成之效力:時效消滅僅使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本身不消滅。甲若起訴,乙須以抗辯方式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駁回;乙若已為給付,仍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故甲之請求能否實現,取決於乙是否行使抗辯權。
  • 五、留置權與占有之附論:甲原得就A車主張留置權(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惟乙已將A車騎離,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消滅(民法第九百三十三條);甲之占有返還請求權亦已逾一年除斥期間(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結論:甲請求五千元租金與五千元維修費,因乙得為時效抗辯,均無理由。

第2題

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 名義,自丙購得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5 百萬元。 丙將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 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 丙訂定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 公司支付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董事長之代表權:依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甲於任期內以乙公司董事長名義與丙訂立A車買賣契約,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乙公司,乙公司為買受人,甲並非契約當事人。
  • 二、契約履行與價金義務:丙已將A車過戶登記於乙公司名下,並交付予乙公司僱用之司機丁。丁係占有輔助人(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交付予丁即生交付予乙公司之效力。丙已履行出賣人義務,乙公司應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支付價金五百萬元。
  • 三、代表權限制之問題:縱公司章程或內部決議對甲之代表權有所限制,依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若不知該限制,該限制不影響契約效力。故第一部分丙之請求有理由。
  • 四、甲已卸任之情形:甲卸任後即無代表權,其以董事長名義訂約構成無權代表,應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民法第一百七十條),效力未定,須經乙公司承認始對公司生效;乙公司拒絕承認時,丙僅得依民法第一百十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五、表見代理與登記對抗:若乙公司未辦理董事長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十二條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公司交付印章、名片等足使丙信賴其有代表權,則有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表見代理之適用,乙公司仍應負授權人責任。結論:卸任後原則上丙請求無理由,例外情形始有理由。

第3題

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 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 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 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 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甲主觀上出於報仇並毀壞行李箱之意思,客觀上將乙所有之行李箱丟入水溝致遭沖壞,該當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器物罪。甲對行李箱之存在及毀壞結果均有認識與意欲,具備構成要件故意。
  • 二、緊急避難之檢討:甲客觀上雖發生挽救乘客生命身體之避難效果,惟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通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認識避難情狀並出於避難意思。甲不知箱內裝有炸彈,純係偶然發生避難效果,學理上稱「偶然避難」,不得阻卻違法。
  • 三、學說爭議:少數說主張避難效果客觀存在即足,不以避難意思為必要,若採此說,甲之行為因利益衡量(乘客生命法益優於財產法益)而阻卻違法。惟我國通說與實務仍以主觀避難意思為要件,考生宜併陳兩說並表明採擇立場。
  • 四、其餘罪名之排除:甲無殺人或傷害之故意,亦無幫助乙犯罪之意思,不成立殺人罪、公共危險罪或幫助犯;過失毀損他人之物,刑法不處罰。甲對乙之犯罪計畫亦無保證人地位,不構成不作為犯。
  • 五、結論與量刑:甲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惟其行為客觀上避免重大傷亡,情輕法重,法官得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並得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

第4題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 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 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 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客體錯誤之定性:甲誤認丙為乙而下手,係同一構成要件內之等價客體錯誤(對象錯誤),非打擊錯誤。依通說,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之故意仍指向其所攻擊之現實客體丙,故應以丙為評價對象。
  • 二、球棒階段之刑責:甲基於使乙雙腿永久喪失功能之重傷故意,已著手實行,惟連打十下均未觸及丙,未生重傷結果,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重傷未遂罪。其埋伏等候亦已逾越預備階段而達著手實行。
  • 三、水果刀階段之刑責:甲另起犯意,持刀刺向丙胸口要害,具殺人故意(至少不確定故意),並生死亡結果,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罪。此部分與客體錯誤無涉,丙死亡即為構成要件結果之實現。
  • 四、競合關係:甲前後二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身體、生命法益,重傷未遂屬殺人既遂之階段前行為,依吸收關係(或不罰之前行為)為殺人既遂所吸收,不另論罪;亦不宜依數罪併罰處理,以免重複評價。
  • 五、結論:甲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至於對乙部分,因甲未對乙實行任何構成要件行為,不另成立犯罪。考生宜敘明犯意升高或吸收關係之法理,並注意不得就重傷未遂與殺人既遂併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