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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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政治參與包含公民、行動、政府、目的四個元素,請詳述這四個元素的涵 義。(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分析架構:政治參與通常被界定為一般公民為影響政府人事或政策所做的各種自願性活動。以元素分析法拆解,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行為者為公民、表現為具體行動、指向政府或其權威性決定、並具影響的意圖。四者缺一,即不構成典型的政治參與。
- 二、公民(citizens):指不居政府職位、不以公職身分行使職權的一般成員。此排除政務官、民意代表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因那屬於統治或決策本身;但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投票、連署、捐款,仍屬政治參與。公民資格涉及年齡、國籍與居留身分,非公民的移工與外籍人士之參與則成爭議領域。
- 三、行動(action):政治參與須為外顯行為,而非僅有態度、認知或政治興趣。可分常規(conventional)與非常規(unconventional)參與:前者如投票、加入政黨、捐款、陳情;後者如示威、罷工、杯葛、公民不服從。學界亦依投入資源(時間、金錢、技能)與參與強度,以參與階梯描述由消極到積極的層次。
- 四、政府(government):參與的對象須為政府,或試圖影響政府權威性價值分配的過程。此使政治參與有別於純粹的社會參與(如社區管委會、宗教團體)或市場行為。惟界線並非絕對:社區營造、企業遊說若以影響公部門決策為目的,亦可納入廣義政治參與;地方與全球治理層級亦同。
- 五、目的(purpose):參與者須有影響政府作為的意圖,包括影響人事(投票、助選)、影響政策(遊說、請願、抗議)、影響政治過程(參與政黨、社會運動)或表達認同。若僅為獲取私利而無影響公共決策之意圖,較接近市場交易或行政救濟。意圖之判定須參酌參與者的主觀陳述與行為脈絡。
- 六、綜合評述與政策意涵:四元素提供判準,也顯示參與概念邊界的流動性;學界常以誰參與、如何參與、向誰參與、為何參與,對應社會學、行為主義、制度與理性選擇四種途徑。實務上可用投票率、政黨黨員數、抗議件數與網路連署為測量指標,並注意參與不平等與數位落差對代表性的影響。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