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地方稅法通則已通過20餘年,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但實施多 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挹注效果有限。請說明地方稅法通則所規定地方可以 開徵的地方稅課有那些?造成徵…

題目

地方稅法通則已通過20餘年,雖賦予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權限,但實施多 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挹注效果有限。請說明地方稅法通則所規定地方可以 開徵的地方稅課有那些?造成徵收效益不如預期的法制上、政治上與行 政上的主要障礙有那些?(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制度定位與稅課種類:地方稅法通則自民國91年公布施行,第2條將地方稅分為直轄市、縣(市)稅與鄉(鎮、市)稅;前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以及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後者僅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實務上通則新增之自主財源主要是這三類,現行地方稅仍依各稅法課徵。
  • (二)三類稅課內涵:特別稅課係地方就特定活動、行為或事物開徵,不得以已課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對象,最長四年;臨時稅課係因應短期政策或特殊需要,最長二年;附加稅課係就國稅或地方稅附加徵收,但不得就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契稅附加。三類均須以自治條例明定課徵對象、稅基、稅率、納稅義務人、年限與用途。
  • (三)法制障礙:通則僅框架授權,開徵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並報請備查,程序繁複;特別稅課四年、臨時稅課二年之期限,期滿須重新立法,缺乏穩定性。課徵對象與附加範圍受限,不能侵犯國稅核心;地方稅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補助制度交織,中央可函告無效或撤銷,地方自治條例空間被壓縮。納稅者權利保護與稅捐稽徵程序亦提高遵從成本。
  • (四)政治障礙:開徵新稅直接觸及選票,地方首長與議員面臨工商團體、不動產業、農漁會、攤商與派系抵制,常採「要補助、不要課稅」策略;地方議會多數與行政首長之黨派、派系共生,缺乏課稅意願。地方政府間租稅競爭(tax competition)使地方擔心產業與人口外流,不敢開徵;中央與地方政黨對立亦可能使稅制提案政治化,形成「象徵性立法、選擇性執行」。
  • (五)行政障礙與改進:地方稅基小而散,稅籍、估價、查核與資訊系統不足,稽徵人力與專業有限,開徵成本可能高於稅收;跨機關資料交換與中央國稅機關協調不易。改進之道包括簡化程序、延長課徵年限、建立稅基評估與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制度、強化地方稅務資訊系統、提供開徵補助與技術協助,並將地方自籌財源納入補助公式,降低政治阻力。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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