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1題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 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 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
題目
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 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 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乙返還該珍珠項鍊,但乙表示已將該項鍊 出售並交付與丙,試說明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珍珠項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請求權基礎與爭點:甲向丙請求返還項鍊,應先確認甲是否仍為所有權人,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同時涉及民法第92條脅迫撤銷、第93條除斥期間、第114條撤銷溯及效力、第179條不當得利,以及第801條、第948條動產善意取得之適用。
- 二、撤銷贈與之效力:乙以持有不雅照片脅迫甲贈與項鍊,甲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贈與之債權意思表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意思表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第93條)。甲於報警後主張撤銷,未逾一年。撤銷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第114條),乙自始未取得項鍊所有權,甲回復所有權,並得依第179條請求乙返還;乙不能返還時,依第181條但書償還價額。
- 三、丙之善意取得:乙將項鍊出售並交付丙,係無權處分。丙若善意、有償受讓且無重大過失,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規定善意取得項鍊所有權,甲之所有權因而消滅,不得再依第767條向丙請求返還。項鍊非盜贓物或遺失物,甲亦無民法第949條之回復請求權。
- 四、例外情形:丙若明知乙無處分權,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依第948條但書不受善意取得保護,甲仍為所有權人,得依第767條請求丙返還;丙若係無償取得,甲得依第183條請求返還。主張丙惡意或無償者,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 五、結論:題目未載明丙之主觀狀態及是否有償,原則上推定丙善意且有償,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項鍊,僅得向乙請求不當得利價額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有證明丙惡意或無償時,甲始得向丙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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