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2題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 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
題目
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 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可否向丁請求返還房 屋所有權?(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與規範:本題涉及賭債之效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無權處分(第118條)、不動產善意取得(第759條之1第2項)及物上返還請求權(第767條)。乙能否請求清償,取決於其對甲是否有合法債權;甲能否向丁請求返還,取決於丁是否善意信賴登記。
- 二、乙對甲之請求: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賭債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應屬無效,乙對甲並無請求清償之權利;實務上所稱賭債非債,僅屬自然債務,甲自願給付後不得請求返還,但乙不得訴請給付。甲丙通謀虛偽之買賣及移轉登記,不影響乙對甲之債權是否存在;本題乙既無合法債權,不得向甲請求清償。
- 三、甲丙間之效力:甲與丙就房屋假裝作成買賣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房屋所有權仍屬甲,丙僅為登記名義人,並未取得所有權。丙嗣後將房屋出售丁,屬無權處分。
- 四、丁之取得:丙登記為所有權人,丁若信賴該登記而善意受讓,並已辦理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及土地法第43條規定,其取得所有權之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甲不得依第767條請求丁返還。丁若明知甲丙通謀虛偽,或非善意信賴登記,則不受保護,甲得請求塗銷登記並返還房屋。
- 五、結論:乙不得向甲請求清償賭債;甲原則上不得向丁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僅得向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若丁為惡意,甲始得向丁請求返還。若乙另有合法債權,則可另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主張權利。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