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4題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 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 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

題目

甲圖謀殺害仇人乙,好友丙得知甲的計畫後,交給甲一把鋒利的小刀,欲 協助甲報仇。甲持該刀潛入乙住處,發現乙正站在陽台,基於讓乙墜樓而 死的意思,將乙推落樓下,掉在車來人往的大馬路上。乙墜樓後僥倖未死, 但雙腿骨折,無法站立,未能閃過疾駛而來的公車,當場被撞死。請問甲、 丙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推乙墜樓,乙未死卻被公車撞死,涉及殺人既遂之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甲潛入乙住處另涉侵入住宅;丙知情交付小刀,涉及幫助犯之成立與因果關係。
  • 二、甲之殺人既遂:甲基於殺人故意將乙推落陽台,已著手實行;乙因墜樓骨折無法站立,未能閃避公車而死亡。若無甲之推落行為,乙不會處於該危險狀態,具條件因果關係;甲創造乙墜落馬路之不被容許風險,該風險實現為死亡,公車司機正常行駛非異常第三人故意行為,不中斷歸責,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 三、因果歷程偏離:甲原計畫讓乙墜樓而死,實際死亡方式為墜樓後被車撞,屬因果歷程偏離;只要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仍存在,且偏離未超出一般生活經驗,不影響殺人故意與既遂之成立。
  • 四、甲之其他罪責:甲持刀潛入乙住處,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此與殺人罪係不同行為,原則上數罪併罰。甲推落乙造成骨折之傷害,為殺人罪所吸收,不另論傷害罪。
  • 五、丙之幫助犯:丙知甲欲殺乙,仍交付鋒利小刀,具有幫助故意及提供助力之行為。甲雖未實際使用該刀,但攜刀前往可增強犯意或排除阻力,對殺人犯行有心理及物理助力,依刑法第30條、第271條成立幫助殺人既遂。若嚴格要求幫助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則可能僅論幫助未遂,惟實務多採促進說。
  • 六、結論:甲成立殺人既遂及侵入住宅罪,兩罪併罰;丙成立幫助殺人既遂。量刑時應審酌甲之犯罪手段、丙之參與程度、幫助行為對結果之影響及犯後態度。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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