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3題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 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 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
題目
甲懷疑室友乙時常偷喝甲存放在共用冰箱中的牛奶,但苦無證據,便將洗 廁所用的鹽酸倒入一瓶新買的牛奶中,再放回冰箱,試圖阻止乙偷喝的行 為。當日甲有事外出,乙的朋友丙來訪,丙未經同意就打開冰箱飲用甲的 牛奶,結果灼傷口腔和食道。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爭點:甲將鹽酸倒入牛奶置於共用冰箱,丙誤飲受傷,涉及甲對乙、丙之主觀犯意、著手時點、打擊錯誤(方法錯誤)、過失傷害及刑法第191條之1毒化飲食物品罪之適用。
- 二、甲對乙之責任:甲目的在阻止乙偷喝,依題意難認有殺人故意,至多具有傷害或重傷故意。甲僅放置鹽酸牛奶,乙尚未飲用,傷害結果未發生;傷害罪不罰預備,故甲對乙不成立傷害既遂。若甲明知強酸足以致死而容認其發生,則可能成立殺人未遂,但與題意不符。
- 三、甲對丙之責任:丙誤飲而灼傷口腔、食道,甲對丙並無認識或預見,原則上不成立故意傷害。惟甲將具腐蝕性之鹽酸置於共用冰箱,未標示或隔離,應注意可能有人誤飲,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且違反注意義務,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若傷勢達重傷,則論以過失重傷。
- 四、錯誤理論之處理:甲針對乙設置陷阱,實際受傷者為丙,學理上可類推適用打擊錯誤之處理,即對預定客體成立未遂、對實際客體成立過失。因傷害未遂不罰,甲僅就丙之受傷負過失責任;若認甲對乙有殺人故意,則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傷害,依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 五、其他罪名與結論:刑法第191條之1毒化飲食物品罪,以對公開陳列或販賣之飲食物品為要件,私人冰箱內之牛奶不符,甲不成立該罪。結論:甲對丙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對乙不成立傷害既遂;若甲容認任何人誤飲,則可能成立傷害未必故意,應依具體事證認定。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