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某縣政府若希望透過開徵臨時稅課來增加縣公庫收入,請問需要考量那 些因素並依據什麼程序來執行?(25 分)

題目

某縣政府若希望透過開徵臨時稅課來增加縣公庫收入,請問需要考量那 些因素並依據什麼程序來執行?(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律依據與稅課性質:地方稅的範圍與課徵,依地方制度法第67條及地方稅法通則辦理;地方制度法第36條至第38條並將「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列為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臨時稅課是地方為因應特定自治事項所需財源,於特定期間開徵的地方稅,具補充性、臨時性與落日性,不宜用以替代經常性稅收,也不應作為填補財政缺口的常態手段。
  • 二、應考量之稅制因素:須評估稅源是否為地方轄內可掌握之稅基、稅率與稅收的預估(含彈性與稅式支出)、租稅客體的可辨識性與稽徵成本、經濟歸宿與轉嫁效果、是否與中央稅目重複課徵或產生稅源競合、對產業與民生物價的衝擊,以及鄰近地方政府是否跟進課徵,所生的租稅競爭(tax competition)與廠商遷移效果。並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進行影響評估,注意量能課稅與比例原則。
  • 三、應考量之法制與政治因素:地方稅的開徵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上級法規,不得妨礙中央稅收,不得溯及既往;臨時稅課的課徵期間應有明確上限,依地方稅法通則的規定,其課徵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屆期即應停止課徵。政治上須評估議會多數支持度、選民接受度與下次選舉效應,並避免「一縣一稅」造成產業外移與稅基流失。
  • 四、法定程序:由財政(稅務)局研擬開徵方案及自治條例草案,經市政會議或縣務會議通過後函送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6條及第32條完成三讀,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4條,自治條例應明定開徵目的、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率或稅額、繳納期間、稽徵程序及罰則,並於開徵前報請財政部備查;公布後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辦理稽徵、宣導與救濟。
  • 五、配套與限制:開徵前應完成成本效益分析,並比較財源替代方案(規費、工程受益費、特別公課、中央補助或債務舉借),並注意財政紀律法、公共債務法之舉債上限;開徵後應定期檢討稅收達成率與經濟影響,設定落日或調整機制。若屬重大政策,宜先向議會提出專案報告並舉辦公聽會,以提升正當性與可執行性。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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