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3題

地方立法機關除了審議預算與行政機關提案事項外,尚有那些影響地方 行政機關運作的途徑?(25 分)

題目

地方立法機關除了審議預算與行政機關提案事項外,尚有那些影響地方 行政機關運作的途徑?(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基礎: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規定於地方制度法第36條至第38條,包括議決自治條例、預算、特別稅課與臨時稅課、財產處分、政府組織規程、審議決算審核報告、議員提案、接受人民請願等;第48條的施政報告與質詢、第50條的專案小組調查、第39條的覆議,構成其影響行政機關的主要途徑。影響途徑可分為預算、立法、監督與政治四類。
  • 二、預算與決算途徑:議會得刪減、凍結預算,或附加條件(以但書、附帶決議方式)審議預算,形成實質的政策引導;亦得要求行政機關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決算審核報告的審議則可事後課責,促使行政機關調整執行方式。此途徑影響最直接,但須受預算法、財政紀律法及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等限制。
  • 三、立法與組織途徑:議會審議自治條例,得增刪條文、設定落日或要求訂定施行細則;對自治規則依第27條函送查照,得決議要求修正或廢止;依第62條對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行使同意權,直接影響機關設置與員額;並得議決特別稅課、財產處分與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影響行政機關的財政與執行工具。
  • 四、監督與調查途徑:議員得於會期聽取施政報告並提出質詢,要求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列席說明;議會得設專案小組調查特定事項、調閱文件、舉辦公聽會與座談;並可透過政黨協商、新聞輿論與預算審查結合,形成政治壓力。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議員亦得以個案請願方式促使改正。
  • 五、界線與建議:上開途徑仍受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監督的節制,議會不得代替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亦不得侵犯主計、人事、政風、警察等一條鞭機關的法定權限;對議會決議,行政機關得依第39條提起覆議,自治事項的爭議並得依第75條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建議地方立法機關宜以「事前設定績效指標、事後審查決算」取代逐案干預,並公開質詢與調查紀錄,以兼顧監督效能與行政效率。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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