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客家事務行政 客家政治與經濟

第2題

客家基本法第3條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並賦予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 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客家基本法第4條則建構「客 語為通行語地區」,以加強客語復…

題目

客家基本法第3條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並賦予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 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客家基本法第4條則建構「客 語為通行語地區」,以加強客語復振。請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相 關規定,說明「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兩種次類型為何?如何實現人民以 客語接近使用公共服務之權利?(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法制基礎。《客家基本法》第3條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人民有使用客語、以客語學習、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之權利;第4條則授權建構「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由客家委員會公告並訂定《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作為營造語言友善環境、分配政策資源的法源依據,使語言權由宣示走向可操作的行政義務。
  • 二、兩種次類型。依《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通行語地區以鄉(鎮、市、區)為認定單元,按客家人口比例分為二類:其一為「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指客家人口達該地區人口二分之一以上;其二為「客語為次要通行語地區」,指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前者語言使用密度高,後者仍具相當基礎,兩者適用強度不同的行政措施。
  • 三、主要通行語地區的義務強度。此類地區的機關應以客語為主要服務語言之一:設置客語服務窗口與雙語標示、會議及活動使用客語或提供口譯、網站與出版品雙語化、優先進用具客語能力認證人員,並將客語服務納入施政計畫與績效考核,使客語從「活動語言」回到「日常公務語言」,形成語言正常化的環境。
  • 四、次要通行語地區的作法。以「需求導向、逐步深化」為原則:於為民服務櫃檯、醫療、警政、交通等第一線配置客語人力或建立通譯名冊;辦理客語課程與認證輔導;補助社區、學校與媒體辦理客語活動,避免因比例未達半數而弱化語言能見度,並防止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客家鄉鎮」。
  • 五、實現接近使用公共服務權利的工具。可歸納為五類:一、語言服務(雙語標示、客語播音、口譯與通譯);二、人力(進用、培訓、認證加給、陞遷參考);三、資訊(網站、表單、宣導品多語化);四、教育與傳播(沉浸式幼兒園、母語課程、講客廣播電臺、客家電視);五、財政與課責(專案補助、評鑑、申訴機制)。
  • 六、限制與精進。通行語地區名單以人口比例為判準,可能忽略「離散型」都會客家與家庭實際語言使用情形;第一線人力不足、認證誘因有限、機關首長意願不一,均使權利落實出現落差。宜建立定期語言使用調查、滾動檢討名單、強化跨局處合作與民間參與,並將客語服務納入為民服務品質評核,使權利救濟有明確窗口。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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