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1題

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 甲傳給乙的內容為:「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A 牌電腦, 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

題目

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 甲傳給乙的內容為:「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A 牌電腦, 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但我其實更想要手機」。乙遂回發訊息, 內容為:「我願意以25000 元向你購買該A 牌電腦」,但卻誤打成35000 元。乙隨後發現有誤,而將該訊息收回,但甲已經已讀。試問: 甲為買手機想要現金,雖訊息被乙收回,仍回覆乙先前訊息,表示願 意以35000 元之價金將該電腦賣給乙,則甲、乙之意思表示是否達成 合致?(10 分) 乙可否因錯誤而撤銷該意思表示?(10 分) 該契約之效力如何?(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乙均為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未婚,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甲受祖父贈與電腦,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依第七十七條但書,甲得獨立接受並取得所有權;惟其後出賣電腦,非純獲利益,仍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 二、乙傳送「願以35000元購買」之訊息,係要約;甲已讀,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該要約已發生效力。乙其後收回訊息,性質為撤回要約,惟撤回通知須同時或先時到達,始能阻止要約生效;本件撤回遲到,不生效力。甲回覆願以35000元出售,係對原要約為承諾,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之意思表示已達合致。
  • 三、乙不得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撤銷。乙內心欲賣25000元,卻誤打為35000元,屬表示錯誤(誤寫),且該錯誤係因乙自己打字未盡注意所致,依同項但書「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乙通常有過失,不得撤銷。退一步言,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行使撤銷權屬單獨行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依第七十八條亦屬無效。
  • 四、契約效力部分,甲出賣電腦、乙支付價金,均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甲、乙均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須經雙方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者,契約確定不生效力。相對人並得依第八十條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 五、結論:甲、乙之意思表示已合致,但契約因雙方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乙之錯誤撤銷原則上不成立。若雙方法定代理人均承認,買賣契約有效,甲應交付電腦、乙應支付35000元;若拒絕承認,契約確定不生效力。乙訂約時若知甲未得允許,依第八十二條但書,亦不得撤回該契約。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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