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2題
甲男志在擔任公務員,因努力於公務員之國家考試,年過半百仍未婚。 在偶然機會下,認識單身之乙女。二人同居一段時間之後,乙懷有甲男 之子丙。於丙尚未出生前,甲立即以…
題目
甲男志在擔任公務員,因努力於公務員之國家考試,年過半百仍未婚。 在偶然機會下,認識單身之乙女。二人同居一段時間之後,乙懷有甲男 之子丙。於丙尚未出生前,甲立即以意思表示認領丙,並向戶政機關為 登記。試問: 戶政機關可否受理甲之認領登記?(10 分) 乙於丙出生後先辦理出生登記,其後卻與甲為丙之姓氏,應從父姓或 母姓意見不合,在戶政人員面前爭論不修,則丙應如何從姓?(10 分) 甲、乙於辦理丙之出生登記前,兩人已書面約定變更丙從甲姓,於丙 成年前,甲、乙可否合意再以書面變更丙從乙姓?(10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甲對胎兒丙所為認領,性質上為生父之單獨行為,依民法第七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認領使胎兒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原則上對其有利,故甲之認領意思表示有效,不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惟丙尚未出生,戶政機關無從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故不得受理甲之認領登記;甲應俟丙出生後,再辦理認領登記。
- 二、丙為非婚生子女,其姓氏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之: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母姓。甲已認領丙,且甲、乙並未達成「母無兄弟且以書面約定從母姓」之例外,故丙應從父姓(甲姓)。父母在戶政人員面前爭執,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抽籤,因抽籤係婚生子女之機制。
- 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姓氏,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甲、乙於出生登記前既已以書面約定變更丙從甲姓,本題既明定為「變更」,應認該次書面約定已行使一次變更權;其後再合意變更為乙姓,係第二次變更,於法不合,戶政機關不應受理。
- 四、結論:戶政機關不得受理甲於丙出生前之認領登記,但甲之認領意思表示於丙非死產時有效;丙出生後應從父姓;甲、乙不得再以書面合意變更丙從乙姓。若丙死產,認領失其效力,姓氏問題亦不發生。實務上戶政機關應於丙出生後,依認領及姓氏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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